《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包括明确出租车经营范围、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规定等方面,是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 根据《(试行)》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经营范围,包括运营区域、服务站点等;二是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制度等;三是服务质量,需要保证运营车辆的质量、司机的素质等,同时规定了服务流程和标准;四是安全规定,包括车辆安全、乘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加强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管。

三、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9?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五、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如果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七、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

  所谓的“黑出租车”,其实就是没有取得运营许可证而上道运营的车辆。那么“黑出租”行为,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罚内容。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八、如何规范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乘客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进行预约,并由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这一法规进行解读。

合规运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和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平台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驾驶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

服务规范

平台应当对驾驶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评估,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服务质量。同时,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整洁,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

价格透明

平台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吸引乘客。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乘客费用构成,不得擅自要求增加收费项目。

安全保障

驾驶员必须要求乘客在车内系好安全带,不得擅自超员。平台应当配备乘客安全救援措施,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通过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我们了解到了如何规范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这一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乘客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

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是什么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如果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十、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共计53项。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是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在《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第52项是关于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从修改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从原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运输证和驾驶员证作了分类处罚并下调了罚款数额。

第53项是关于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携带并不一定要携带纸质证件,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比如我们现在开车出行可以通过交管12123 APP出示驾驶证电子版,不必随身携带纸质证件,方便出行。

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该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促进网约车经营与服的发展。

我是法度律师团成员史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