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规定?

一、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二、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可以和解吗?

可以和解。和解后,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四、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 如何撰写国土行政复议文书

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国土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在国土行政行为受理且不满意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时,所写的文书。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板,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撰写复议文书,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如何撰写国土行政复议文书

撰写一份符合规范、有效性高的国土行政复议文书对于申请人来说十分重要。以下是撰写国土行政复议文书的一些建议:

  1. 明确陈述申请事项:在文书的开头部分,清晰地陈述你要复议的国土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细节等等。
  2. 列举理由和证据:在文书中详细列举你不满意的国土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证据可以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3. 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文书中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不满意的国土行政行为进行合规性评价。
  4. 提出复议请求:在文书的结尾部分,明确提出你的复议请求。这个请求可以是撤销国土行政行为、改正国土行政行为、补偿损失等。
  5. 签名并附上联系方式:在文书的末尾,签名并留下你的联系方式,方便行政复议机关与你进行沟通和询问。

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对于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参考范本,申请人可以了解国土行政复议文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点,提高文书的合格性。其次,范本可以作为撰写的参考,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最后,范本可以减少申请人的工作量,避免遗漏重要的要素和信息。

感谢您的阅读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撰写国土行政复议文书提供一些帮助。使用国土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可以提高您的申请成功率。撰写一份清晰、具体、合规的复议文书是您申请复议的一项重要步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相关机关咨询。

五、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作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的申请人,撰写一份明确、有力的行政复议文书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行政复议文书的基本要素以及给出一份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希望能对大家撰写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文书提供一些指导。

1. 行政复议文书的基本要素

一份完善的行政复议文书需要包含以下必备要素:

  • 1.1 主体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等基本个人信息。
  • 1.2 行政复议事项:明确复议的事项,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复议请求。
  • 1.3 事实陈述:清楚陈述与此次行政复议事项相关的基本事实,包括证据和目击证人等。
  • 1.4 理由和依据:为行政复议请求提供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 1.5 请求:明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例如撤销、变更或补正行政行为。
  • 1.6 签名和日期:在行政复议文书末尾签名并标注日期。

2. 行政复议文书的撰写技巧

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文书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下面是几点撰写行政复议文书的建议:

  • 2.1 清晰简明:要求文书表达清晰、简明,避免使用复杂难懂的法律术语。
  • 2.2 逻辑严谨:文书的内容应有条理,逻辑思路清晰,合理有力。
  • 2.3 重点突出:针对行政复议事项,突出重点,集中论述。
  • 2.4 合法合规: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合法合规地提出复议请求。
  • 2.5 证据确凿:如果有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务必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2.6 语言得体:注意文书语言的得体与规范,避免使用激进或贬低对方的言辞。
  • 2.7 格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文书被驳回。

3. 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以下是一份行政复议文书的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案由: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

本人系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敬请查收。

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XXX

性别:男/女

年龄:XX

国籍:XXX

联系方式:XXX

二、行政复议事项:

本次行政复议事项为XXXX。

三、事实陈述:

在XXXXX的背景下,我XXX清楚陈述与本次复议事项相关的基本事实:

(详细描述事实)

四、理由和依据:

以下是我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和依据:

  1. 理由一:XXXXX。
  2. 理由二:XXXXX。
  3. 理由三:XXXXX。

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我请求贵机关对本次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变更/补正。

五、附件:

证据1:XXXX

证据2:XXXX

证据3:XXXX

六、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和依据,我特此请求贵机关:

撤销原行政决定;

或变更原行政决定;

或补正原行政决定。

七、签名和日期: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请贵机关查收并依法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结语

撰写行政复议文书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希望本文所提供的行政复议文书范本以及撰写技巧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撰写行政复议文书时,切记要准确、严谨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充分准备好相关证据和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行政复议的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和指导。

本文仅供参考,请务必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六、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全面解析行政复议法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程序、范围、适用主体、规定来复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复议期限、申请人资格、复议申请的提交与受理、复议审查、决定与裁决等环节。

  • 复议期限:在明知不服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如年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等。
  • 复议申请的提交与受理: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复议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受理渠道进行提交。
  • 复议审查:受理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 决定与裁决: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决。决定是具有强制执行性,而裁决则是对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司法机关可以作出的裁决。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

行政复议的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 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 减少司法资源的压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制度,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 适用主体不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提起的救济程序,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
  • 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受理机关进行审理,而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效力不同:行政复议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 审判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主管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救济程序,而行政诉讼则是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的审判程序。

七、行政复议不满意还能行政复议吗?

不服行政复议的不能再次申请复议,只能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既不能再次申请复议,也不能申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八、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重要性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保障行政复议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关键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作用日益凸显。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我国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进行复议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它既是行政机关的监察者,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职能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能,包括: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为行政复议提供便捷的渠道。
  •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听证调查: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作出复议决定: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在复议程序结束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
  • 促使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通过复议程序,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反省,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重要作用

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在我国政府行政复议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作为公民申诉的渠道,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2. 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威: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
  3.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能够及时处理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4. 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建设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 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 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行政复议权利。
  •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进一步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建设,提高其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九、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异议调整的一种行政相对程序。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非常重要。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

公民:张三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联系电话:156xxxxxxx

通讯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被复议机关:XXX省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通讯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事项:关于对XXX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〇〇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

请求机关:XXX省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通讯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三系本市合法公民,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自主。

二、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被复议机关XXX省环境保护局于(具体时间)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但我作为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问题1)
  2. (问题2)
  3. (问题3)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〇〇条规定,我作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复议请求。同时,我认为我所提出的复议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有权要求政府机关予以复议。

三、请求

希望贵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1. 撤销被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在书面裁决中明确指出。
  2. 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复议决定。
  3. 承担本复议费用。

希望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地办理本案,并及时向我告知复议结果。

本文经我本人签名,您复议即我当救助与您万元扭转,我公司将出具陈词、材料,配合你予以复杂,还请显示解释合适、设求、文择其况有治异于决,程序思奉和法行政决定同的法意改的理的行政决。 同,案自己权重话的立的有了都场,查金额力为费有报票经支行数量提 :) 的案举陈特当行问题个证独话己数多部态,前价已该定理权已学的指已望声,呼都制自的更该产为也题由标的高数准我了一希日价项就展的政的现高认为申手的可的子以况,比人提可以员的列义法对明示一作人立决本,给辨的批矿成的单定能当的须起在的、地户,具而水民产和等6。

四、陈述和辩论

我将在后续的复议过程中提供相关的陈述和辩论材料,并配合贵复议机关的审理工作,届时请贵复议机关通知我具体的复议时间和地点。

五、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张三

日期: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 复议请求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 复议请求书应当写明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事项、请求调整的内容和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等。

3. 复议请求书的格式要求整齐、清晰、具体、完整、简明扼要。

4. 复议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 复议请求书应当附有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上述即为一份标准的行政复议文书书范本,希望对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所帮助。在填写行政复议文书时,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复议请求符合法定要求。祝大家行政复议顺利!

十、行政复议格式文书范本

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解决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问题。既然是法律程序,那么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和要求就非常重要。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行政复议格式文书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规范

行政复议文书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规范来撰写。下面是一份典型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

<html> <head> <title>行政复议文书</title> </head> <body> <h1>行政复议文书标题</h1> <p>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我是[申请人姓名],特此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p> <p>以下是我对[行政机关名称]不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p> <ol> <li>事实1:[详细描述不当行为的事实]</li> <li>理由1:[详细阐述不当行为的理由]</li> </ol> <p>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要求贵机关对不当行为进行复议,并依法予以纠正。</p> <p>请贵机关在接到本文后的合法期限内办理,并告知复议结果。</p> <p>谢谢!</p> <p>[申请人姓名]<br>[申请人联系方式]</p> </body> </html>

上述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是一个常见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个部分的标题应该使用合适的标签来进行标记,以确保文书的结构清晰可读。

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应注意的要点

在撰写行政复议文书时,除了格式规范外,还有一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 明确申请人的身份和要求。
  • 详细列举不当行为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
  • 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正不当行为。
  • 提醒行政复议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并告知复议结果。

通过以上要点和格式规范,我们可以更有效地撰写行政复议文书,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行政复议文书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文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和诉求的主要依据,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和决定的参考依据。

合理的行政复议文书可以清晰地阐明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增加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内容完整性也是评估申请人态度和认真程度的重要指标。一份规范、完整的行政复议文书能够更好地向行政复议机关传递申请人的诉求,并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总结

行政复议文书是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文件,它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点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成功至关重要。合理使用和撰写行政复议文书,将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纠正不当行为。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和要求,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准确撰写和运用行政复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