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汽车新三包法?

一、2022年汽车新三包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二、汽车新三包法首次保养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

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FA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三、2022年汽车新三包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

四、汽车购买三包法

汽车购买三包法:保障你的权益

汽车购买三包法:保障你的权益

汽车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很多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有时候汽车购买后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或者功能故障,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使用。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汽车购买三包法,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什么是汽车购买三包法?

汽车购买三包法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的针对全新汽车的保修、退换货和修理的法律法规。根据该法律规定,购买全新汽车的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三包权益,即“保修、退换货、修理”。该法律的颁布,为消费者购买汽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包内容

根据汽车购买三包法,消费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享受三包权益:

  • 保修:在车辆保修期内,如果发生整车或者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免费维修、更换配件或者整车。保修期的具体时间根据车型和厂家而有所不同。
  • 退换货:在车辆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且不能解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货或者换车。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应在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 修理:在车辆质保期限内,如果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免费修理或者更换配件。修理期限一般也根据车型和厂家而不同。

三包期限

根据汽车购买三包法,全新汽车的三包期限一般为:

  • 整车质保期:一般为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即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整车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保修服务。
  • 主要部件质保期:主要部件质保期一般为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括发动机、变速器、悬挂系统等。

消费者权益保障

汽车购买三包法的颁布,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的安全感。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当主动了解汽车的三包期限和具体内容,并保留相关购车凭证和发票。一旦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与销售商或者厂家取得联系,并提出相应的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渠道

在遇到汽车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联系销售商: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第一时间与汽车销售商取得联系,向其提出要求。销售商有义务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予以解决。
  • 联系厂家:如果销售商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出现销售商无法联系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联系汽车厂家,寻求解决方案。
  • 法律维权:如果经过多方沟通协商仍无法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法律渠道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车建议

在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 选择正规渠道: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商或经销商,购买正品正价的全新汽车,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 了解三包规定:了解汽车的三包期限和具体内容,确保自己在购车后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
  • 保留购车凭证:保留汽车的相关购车凭证和发票,以备日后发生质量问题时使用。
  •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与销售商或者厂家取得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知晓维权渠道:了解维权渠道,如销售商、厂家和法律维权渠道,确保自己可以及时维权。

汽车购买三包法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的权益。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在购车时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汽车带来的便利和快乐。

五、关于新三包法的规定?

假设一个电子产品,整机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过一次维修(未更换配件),那么整机一年质保依然是从第一次收到货开始算起。

假如这次维修有更换过一个配件,那么该配件一般是享有三个月的保修期(一般是以厂家公告为准),而整机的保修期仍然不变。

换货的话,整机保修时间从换货收到日开始计算一年整机质保,十五天换货(厂家额外增加时间除外)

六、新三包法解读?

新 “三包规定"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2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消费者可以要求包修包退包换,而第2年至第3年间或行驶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销售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需承担修理责任。

七、新三包法全文?

新三包法是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发布的法规,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新三包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 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标准、保修内容、退换货条件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并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九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三章 三包期限

第十条 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第十二条 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第四章 三包责任限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并在商品包装上标明。

第十四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并在商品包装上标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在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使用商品,或者消费者自行改装或者拆卸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第十七条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使用商品,或者消费者自行改装或者拆卸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第六章 三包责任限制的适用

第十八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商品销售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并在商品包装上标明。

第十九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商品销售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并在商品包装上标明。

第二十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商品的三包责任限制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八、1月一日汽车新三包法?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三包规定增加了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新规明确要求,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九、2021年电动汽车新三包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

十、2022汽车三包法?

此次新的“汽车三包”政策修改和变化点较多,较为重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适用范围增加了皮卡车型;三包的范围是中国境内销售;明确了进口车进口商的责任;三包适应新的销售代理模式;三包有效期自交车日开始;增加电动汽车的三包项目;三包的7天内退换车的规定落地;退换车维修时间降到30天或4次;车主自主店外维修保养是符合三包规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