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呢?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如果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共计53项。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是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在《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第52项是关于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从修改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从原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运输证和驾驶员证作了分类处罚并下调了罚款数额。

第53项是关于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携带并不一定要携带纸质证件,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比如我们现在开车出行可以通过交管12123 APP出示驾驶证电子版,不必随身携带纸质证件,方便出行。

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该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促进网约车经营与服的发展。

我是法度律师团成员史波律师。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四条是针对谁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如果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暂行办法?

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通信发展等相关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鼓励网约车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和新能源汽车。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特殊情况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通信发展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和服务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通信发展等相关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说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六、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委起草了《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约车服务亟待规范。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对网约车发展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本《暂行办法》的设立,旨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4号);

(五)《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网约车监督检查、私人小客车合乘、附则,共七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网约车发展定位。明确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是规定网约车车辆条件。网约车车辆应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价格,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四是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网约车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七是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合乘出行信息平台为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平台软件开展合乘出行信息服务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实际运营中需满足一定条件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及合乘者须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出行。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须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并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私人小客车合乘实行限次数制度,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明确了合乘出行费用核算标准并要求通过合乘平台软件进行线上支付。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安全、便捷、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提供优质的运营服务,加强司机培训,强化车辆管理,完善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协同发展等措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是什么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如果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九、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包括明确出租车经营范围、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规定等方面,是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 根据《(试行)》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经营范围,包括运营区域、服务站点等;二是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制度等;三是服务质量,需要保证运营车辆的质量、司机的素质等,同时规定了服务流程和标准;四是安全规定,包括车辆安全、乘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加强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管。

十、怎么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办理所需的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本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本市的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5、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营运证怎么办理,私家车加入网约车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6、领取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