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动车新规如下:
1、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车,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现在起,可以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车,符合旧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现在起,可以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车,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且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即时起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现在起,可以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办理部门以及网点具体由当地公安局确定并发布。通过备案登记的,实行3年的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
【法律依据】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七条 已领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我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标识业务,如因临时标识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将损坏的临时标识交回,非机动车登记站于当日核发新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作废。第八条 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